依據「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申請方式◇
※社福類志工申請紀錄冊: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備齊資料後統一函文向社會處提出申請。
※各目的事業類志工申請紀錄冊:逕由各局處統籌辦理。
◇申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