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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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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十四日第二次籌備委員會訂定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二十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第四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五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定為「社團法人屏東縣志願服務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係以發掘及結合志願服務工作人員與社會資源、運用專業方法、建立志願服務培訓制度,提供資訊服務,健全社會資源需求體系,並協助政府推行社會工作,創造溫馨祥和的社會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屏東縣為組織區域。

第二章任  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開發並結合社會資源,推動社會福利工作。

(二)建立有關社會資源資訊系統,提供諮詢服務。

(三)辦理志願服務工作人員之進修、聯誼及福利事宜。

(四)辦理志願服務專業性座談會與聯繫會報。

(五)建立志願服務培訓制度,舉辦或接受委託辦理相關訓練事宜。

(六)編撰、出版志願服務刊訊及相關志願服務研究叢書。

(七)協助政府或民間機構及團體辦理有關社會福利服務。

(八)辦理及推廣其他相關志願服務之事項。

第三章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五種:

(一)基本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實際參與志願服務工作者,由本會基本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得為基本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申請加入本會之機構或團體,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為團體會員,並可指派一人為會員代表,享有基本會員相同之職權(被選舉權除外)。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申請加入本會之機構或團體,經理事會通過得為贊助會員。

(四)永久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永久會員。。

(五)榮譽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捐款達壹拾萬元以上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榮譽會員。

第七條  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因犯罪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者,尚未撤銷者。

第四章會員之權利、義務及除名

第八條  基本會員、永久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但贊助會員、榮譽會員、榮譽團體會員,則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十條  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左:

(一)遵守本會章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推展志願服務工作,並擔任本會分配之職務。

(三)出席會員大會及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四)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違犯法令、章程或各項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退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及榮譽會員當年會費經本會通知仍未繳納者,先行停權,並經年度會員大會通過予以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經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五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及預、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置理事十一人,後補理事三人;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期餘留之任期。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二十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任期,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廿一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各項會務、業務。

(二)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三)聘任或解聘工作人員。

(四)擬年度工作計畫及預、決算。

(五)審定會員入會及退會。

(六)本會財務之平衡及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廿二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大會決議案執行情形。

(二)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三)審核理事會處理財務收支情形,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四)其他依職權應監察之事項。

第廿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及顧問若干人,聘期與該屆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廿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委員由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變更時亦同,聘期與該屆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廿五條  1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2總幹事承理事長之命,執行本會會務,必要時得分設各組,各組組長、幹事,由總幹事簽報經理事長認可,並提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廿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本會專職工作人員。

第六章 會  議

第廿七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長召集之。臨時大會經理事會同意,或經監事會函請或經基本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召集之。

第廿八條  會員之決議,以基本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之除名。

3理事、監事之罷免。

4財產之處分。

5本會之解散。

6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九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監事會,各需出席半數方得開會,決議應有各過半數或較多數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監事認為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事項,應以各法定出席人員過半數或較多數同意行之。

第卅一條  理、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議視同辭職。

第卅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應於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會員,並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向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備。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章經費及會計

第卅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基本、贊助會員:

    1入 會 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佰元正,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正(入會時應一次繳納)。

    2常年會費:個人會員年繳壹仟貳佰元正,團體會員年繳參仟元正。

(二)補助款。

(三)基金孳息。

(四)其他收入。

第卅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五條  本會每年預、決算報告書,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經監事會審核後,提送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送會員大會追認。

第卅六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後,剩餘財產應全數捐贈指定之自治團體或政府作為推展志願服務之用。

第八章附    則

第卅七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卅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亦同。

本頁最後更新時間:2013-09-24 18:3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