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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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3 | 本會
一、 Q:志工不慎遺失內政部所頒發之「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之得獎證書,是否可以申請補發?或有其他補救方式?
A:1.本部頒發之得獎證書均是當年度按所需份數製發,並無多餘之證書,無法提供補發.。
二、 Q:志工接受志願服務教育訓練及申請服務紀錄冊有無年齡限制?
A:1.依據志願服務法第3條第2款「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故該法對志工雖無年齡之限制,惟就實務面,嬰幼兒尚待父母或監護人養育、保護、教養,自無可能符合上述定義。未成年人(含兒童及少年)為限制行為能力,其是否能理解志願服務教育訓練,提供志願服務,須視其身心發展狀況及志願服務內容而定,故應按個案事實予以認定。
三、 Q:如何在本網站登錄志願服務相關活動訊息?
A:若貴單位為備案團體,且志工隊之招募符合志願服務法之規定,即會有一組社會處授權之運用單位的帳號、密碼可進入網站後台發布訊息。使用程序為: 四、 Q:志工如同時於不同單位從事服務工作,志願服務紀錄冊如何申領?遺失如何辦理補發?
A:1.為便於志工服務時數之管理及登錄,志願服務紀錄冊係由本部統一訂定格式及訂定管理辦法。志工如同時受聘於數單位,則可自行擇一單位申領志願服務紀錄冊,並將其服務、訓練、獎勵等相關資料依規定登錄於該紀錄冊。
五、 Q: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擬定之方案或計畫是否適用志願服務法?
A:1.志願服務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之適用範圍為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
六、 Q:非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否自行印製志願服務紀錄冊?
A:1.志願服務紀錄冊為志工服務之總登錄,涉及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申請獎勵等事項,攸關志工權益,因此於本辦法規定其格式由中央統一定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印製。
七、 Q:志工服務是否有車馬補助費?(
A:1.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6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八、 Q:申請榮譽卡要300個小時,如果我服務的這三年時數超過300的部份要怎麼 算呢? A:關於榮譽卡申請只要符合以下兩點 1.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 2.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最低標準),超過三百小時的部分不能累計至下次申請,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這三年內又符合三百個小時的服務,到榮譽卡期限屆滿後即可再次申請!
九、Q: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如何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 A:■ 資格: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 ■ 申請:●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造具名冊,並檢具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 張,向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紀錄冊,並轉發所屬志 工。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向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 前項名冊應記載志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 志工一人限核發一個紀錄證號,不受換冊影響;如轉換服務單位或同時在二個以上單位從事服務時,只需拿原紀錄冊至各服務單位登錄時數。
十、 Q:如何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A:■ 資格:志願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 ■ 核發: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 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 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後應重新申請,已 申請過之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其服務服務時數自領到志願服務紀錄冊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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