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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
2013-09-03 | 本會

一、

Q:志工不慎遺失內政部所頒發之「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之得獎證書,是否可以申請補發?或有其他補救方式?

A:1.本部頒發之得獎證書均是當年度按所需份數製發,並無多餘之證書,無法提供補發.。
2.該證書僅是證明該名志工獲得本部獎勵之書面證書,志工其既已領有是項獎勵之獎座,且經本部公開表揚,應無損其榮譽。又該項獎勵為服務滿3,000小時之獎勵,該名志工仍可向高一階之獎勵(如服務滿5,000小時之績優銀牌獎)努力邁進。
3.該名志工如需書面得獎證明,本部當年度核定獎勵名冊之公函即可證明其受獎身份,無須再申請其他證明。

 

二、

Q:志工接受志願服務教育訓練及申請服務紀錄冊有無年齡限制?

A:1.依據志願服務法第3條第2款「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故該法對志工雖無年齡之限制,惟就實務面,嬰幼兒尚待父母或監護人養育、保護、教養,自無可能符合上述定義。未成年人(含兒童及少年)為限制行為能力,其是否能理解志願服務教育訓練,提供志願服務,須視其身心發展狀況及志願服務內容而定,故應按個案事實予以認定。
2.志願服務法立法精神為「低度管理、高度自治」,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自行審酌擬召募之志工對象應具之資格條件(含有否年齡限制),並考量志工教育訓練實施時,是否能理解基本服務理念、工作內涵或相關知識技能。志工依規定完成教育訓練,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均應發給服務紀錄冊。至於參與教育訓練人員是否能理解所受訓練內容,事涉及訓練師資遴聘、訓練進行方式、成績考評…等層面,應由運用單位自行檢討改進。
3.有關兒童及少年報名參與志願服務訓練,得否發給服務紀錄冊乙節,查志工教育訓練(包括基礎及特殊訓練),係為提昇志願服務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針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召募有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人員,施予相關教育訓練。其與倡導性講習針對特定或不特定對象宣導志願服務理念、內涵,性質上有所不同。兒童及少年如不符合上述要件,自不宜受理其參與是項訓練,以免浪費訓練資源。所以,是否發給兒童及少年志願服務教育訓練結業證明及服務紀錄冊,應由權責單位參照前述說明自行衡酌核處。

 

三、

Q:如何在本網站登錄志願服務相關活動訊息?

A:若貴單位為備案團體,且志工隊之招募符合志願服務法之規定,即會有一組社會處授權之運用單位的帳號、密碼可進入網站後台發布訊息。使用程序為:
a. 進入內政部志願服務整合系統[後台]︰http://vols.moi.gov.tw/
b. 以社會局授權之運用單位的帳號、密碼登入,請注意大小寫。點選【志工新聞報報】中的【志工活動消息】或【志工教育訓練消息】登錄即可!

四、

Q:志工如同時於不同單位從事服務工作,志願服務紀錄冊如何申領?遺失如何辦理補發?

A:1.為便於志工服務時數之管理及登錄,志願服務紀錄冊係由本部統一訂定格式及訂定管理辦法。志工如同時受聘於數單位,則可自行擇一單位申領志願服務紀錄冊,並將其服務、訓練、獎勵等相關資料依規定登錄於該紀錄冊。
2.志願服務紀錄冊如有損壞或遺失情事時,由志工依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向原申請單位申請補發,並沿用原編號。補發志願服務紀錄冊時,其服務、訓練及表揚獎勵等資料應由原登錄單位補登。

 

五、

Q: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擬定之方案或計畫是否適用志願服務法?

A:1.志願服務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之適用範圍為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
2.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擬之方案或計畫如經本部及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後即為本法之適用範圍。

 

六、

Q:非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否自行印製志願服務紀錄冊?

A:1.志願服務紀錄冊為志工服務之總登錄,涉及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申請獎勵等事項,攸關志工權益,因此於本辦法規定其格式由中央統一定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印製。
2.據此,如非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不得自行印製紀錄冊,而應視其志願服務計畫向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惟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因故無法印製,擬由其他機關印製時,其志願服務紀錄冊之編碼仍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七、

Q:志工服務是否有車馬補助費?(

A:1.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6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2.有關交通費之補助,為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權責,可由該單位自行考量是否補助志工。

 

八、

Q:申請榮譽卡要300個小時,如果我服務的這三年時數超過300的部份要怎麼

   算呢?

A:關於榮譽卡申請只要符合以下兩點

1.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

2.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最低標準),超過三百小時的部分不能累計至下次申請,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這三年內又符合三百個小時的服務,到榮譽卡期限屆滿後即可再次申請!

 

九、Q: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如何申請志願服務紀錄冊?

A:■ 資格: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

   ■ 申請:●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造具名冊,並檢具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

               張,向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紀錄冊,並轉發所屬志

               工。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向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 前項名冊應記載志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 志工一人限核發一個紀錄證號,不受換冊影響;如轉換服務單位或同時在二個以上單位從事服務時,只需拿原紀錄冊至各服務單位登錄時數。

 

十、

Q:如何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A:■ 資格:志願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

   ■ 核發:得檢具一吋半身照片二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

            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 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後應重新申請,已

          申請過之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

●其服務服務時數自領到志願服務紀錄冊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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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更新日期:2013-09-24 18:5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