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衛生福利部103年9月16日衛部救字第1031361961號來函
邇來發生有志願服務人員性侵受服務對象之社會新聞事件,請各運用志願服務人力單位加強注意志願服務人員之服務狀況,以積極保障受服務對象之權益。
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14條規定:「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申請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加害人登記資料時,得核轉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現行相關業務單位得依前程序,針對所僱用之人員或志願服務人員辦理有無性侵害加害人登記資料情事。
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加強宣導志願服務人員不得與受服務對象有親密接觸、私下聯絡、在外居住等違反相關服務倫理行為,定期瞭解志願服務人員之服務狀況;並於召募志工時防止是類人員進入機構(單位)服務。